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未遂怎么处理

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未遂怎么处理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未遂怎么处理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未遂怎么处理这一问题,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大小,则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但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与既遂犯同等处罚,而不予从轻或者减轻。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刑法对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定罪标准如下:


(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


(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上述情形的就认定构成此罪,要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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