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之间的大额转账,分手后还能否要回?日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令前女友偿还男友大额转账资金5万元,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尹先生与王女士通过网络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6月,尹先生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王女士汇款5万元,在此后双方的微信聊天中,王女士曾承诺会尽快偿还。后双方分手,王女士把尹先生微信拉黑,拒接尹先生电话,尹先生索要借款无果,无奈将王女士诉至法院,王女士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以视为合同成立。尹先生提交的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能够证明5万元资金已到达王女士账户,事后王女士在双方微信聊天时亦答应会尽快还款,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认定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王女士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遂判决王女士偿还尹先生借款5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