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房二卖,中介是否承担责任
景某由于婚期将至,计划在北海市购买商品房,后通过中介公司与冯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为86万,首付两成,余款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不久,景某获知冯某已将该房屋全款形式卖于蒋某,且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景某认为中介公司给其介绍了不诚信房主,遂提起诉讼,要求中介公司与冯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意见:责任全部由原房主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并无过错,其提供的房源信息亦真实,不存在隐瞒、欺诈的事实存在。原房主冯某一房二卖,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若未存在隐瞒/提供虚假情况事项,居间人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地产中介不是买方或卖方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其只是提供媒介服务,收取相应报酬。若存在居间人故意隐瞒事实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中介公司进行相应居间服务,其提供的房源信息并非虚构,只是因冯某私自一房二卖,给景某造成经济损失,但中介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其损失应全部由冯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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