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纠纷如何处理
邱女士出钱购买的新居,经法院强制执行,于去年8月取得房屋产权证后,至今原房东张某耍赖不走,造成邱女士无法入住。今年1月,邱女士又再次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张某迁出已售房屋,并支付201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每月2000元。昨天,闸北法院做出支持邱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9年8月,邱女士与售房人张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邱女士向张某购买共和新路房屋。后张某要求解除合同,本案邱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2010年3月,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将共和新路房屋产权过户至邱女士名下。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于2010 年6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法院强制执行,共和新路房屋产权于2010年8月过户至邱女士名下。至今,共和新路房屋仍由张某居住使用。
买二手房原房主不搬走怎么办
审理中,张某认为,邱女士没有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导致自己多承担了一段时间的贷款利息,同时自己与前妻离婚时并未取得其他财产,急需共和新路房屋款购买其它房屋居住,由于邱女士未按时支付房款,后房价上涨导致自己无力再购买房屋居住,因此不同意邱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系争房所有权已归属原告,被告理应迁出并将系争房返还给原告。现被告占用系争房至今,致原告损失,原告要求参照市场租金金额给付房屋使用费之诉请,应予以支持,被告的居住问题由其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