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恋爱名义骗了47万多,败露后嫁给了受害人,这算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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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璐璐

  • 注册时间 : 2024-04-07 10:16:31
  • 所在区域:北京-北京
村里有个奇葩事,请问是不是诈骗???是这样的,,王某和李某都是江苏常州人,在学校就读期间,李某是王某的学长,二人还以男女朋友的关系短暂相处。毕业分别之后,二人各奔东西,很少联系。2021年5月的一天,王某突然联系李某,在二人交谈过程中,王某明里暗里表示想和李某“再续前缘”,这让李某非常开心,双方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此后一年间,二人联系频繁,感情迅速升温。李某得知,王某如今发展的不错,在另一个城市开了一家律所,成为一名专业律师。但创业不易,王某称自己经常要为案件当事人垫付经费,还得支持他老家父母做生意。听到女友频倒苦水,李某只恨自己不能长久的陪伴在女友身边为她分忧。因此,每一次王某以“垫付案件经费”、“支付员工工资”、“帮助父母购买蟹苗”“家人急需一笔钱看病”等理由向他开口借钱时,李某总是有求必应,甚至在自己也捉襟见肘的情况下,还通过网贷、信用卡套现以及向亲戚朋友借款等方式来支持女友。在长达一年的相处过程中,王某先后从李某处“借”走了51万余元,期间仅偿还了3万余元。2022年5月,实在无力偿还网贷的李某再次向亲朋借钱,并说明了这笔借款的用途。没想到,其有个亲戚正好认识王某的家人,经过一番了解后发现,原来很多事情都跟王某说的不一样。直到此时,李某才发现被骗,他随即报了警。得知李某报案后,王某便从外地赶来与其见面,并坦白了欺骗李某的事实。原来,王某并不是律师,也没有任何创业经历,甚至没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所谓的支持父母做生意、为家人看病等借口也是子虚乌有,这期间从李某处“借”来的钱都被她挥霍一空。2022年6月,王某约上李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向警方坦白犯罪事实。在这一年的相处中,李某对王某始终是真心付出。也正因此,尽管被骗,在王某坦白并道歉后,李某也曾主动向公安机关提出过撤案请求。但由于此案涉嫌刑事犯罪,因此,李某无权申请撤案。案发后,王某家人积极联系李某家人协商解决此事,希望通过退还赃款获取谅解。两家协商后,同意了二人的婚事,把一年多的假恋爱做“实”。此外,经协商,被王某骗走的47万余元将作为男方的结婚彩礼和买车、办酒等后续费用使用。今年5月,二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当初假恋爱的师兄妹成了一对真夫妻。
法律问答江苏 - 常州/侵权损害 4个月前 1 0

律师回复 ( 1 )

  1. 擅长: 婚姻家事 债权债务 建设工程
    2024-06-15 16:10:02
    考虑到涉案双方已经领证结婚成了一家人,公诉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过程中召开了听证会,被害人也向司法机关和承办法官恳求对王某从轻处罚。

    鉴于王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王某先假装和学长谈恋爱骗走对方47万余元,最终又嫁给了他,当事人双方成了一家人。从案件事实来看,王某确实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行为。从犯罪构成来讲,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犯罪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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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擅长: 婚姻家事 债权债务 建设工程
    2024-06-15 16:10:27
    谢谢,非常满意